主旨:轉知有關教師疑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或第 9 款情事,調查期間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又其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後,教師評審委員會始決議暫時停聘,有關停聘作業執行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103 年 5 月 26 日桃教人字第 10300359581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