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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劉孟慈 - 校務公告 | 2023-03-03 | 點閱數: 176

公務人員

類別

日期

(公文文號)

內容摘要

服務

(兼職)

112.01.19

部法一字第 11255291302 號

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同法第 15 條第 6 項及第 7 項亦規定,公務員得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是依上開服務法立法意旨,並經銓敘部審慎衡酌後,對於公務員自行運用或一次性明確授權他人使用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所獲取之合理對價,係包括其從事薦證、代言、宣傳或行銷等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同法第 15 條第 7 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服務

112.03.01

部法一字第 11255416672 號

公務員依法停(休)職期間得於民間機構任職,上開任職範圍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 15 條第 2 項所稱「領證職業」,且毋須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惟各該專業管理法律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且亦不得違反服務法第 5 條、第 6 條、第 7 條、第 14 條及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

 

教育人員(教師兼行政者有關兼職及赴大陸...等規定請另參酌公務人員規定)

類別

日期

(公文文號)

內容摘要
兼職

112.02.22

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439 號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另有規定)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公立學校專任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3 點第 1 項及第 15 點第 2 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法人處理。

兼職

112.02.22

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439A 號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下班時間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相關規範補充說明: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就其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又基於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需考量授權範圍及管道等因素,牽涉協商、聯繫及簽約等專業事宜,爰教師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授權他人使用相關事務得委由自然人或
法人處理。

*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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