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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防震宣導

  • 114/09/21,09:21,國家防災日演習『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 『114 年國家防災日演習』地震速報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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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會計 人事 - 人事會計 | 2015-07-02 | 點閱數: 555

主旨:有關貴部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其代理期間之專業加給應如何支給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民國 104 年 3 月 12 日台內人字第 1040408675 號書函。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者,其加給之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依代理職務之職等支給;如所代理之職務列等列為跨等者,依所定最低職等支給。但代理人銓敘審定之職等已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低職等者,在職務列等範圍內,依代理人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超過被代理之職務最高職等者,依所定最高職等支給。」次查本部 99 年 1 月 25 日部銓二字第 0993160326 號書函略以,支領代理職務加給之前提,須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爰倘係屬違法之代理,縱有代理之事實,亦不生支領加給之情事。

三、旨揭所詢疑義,經考量不同官等職務之職責程度尚有不同,貴部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期間所遺業務,依前開加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經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代理職務達連續 10 個工作日以上,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代理人之專業加給得按簡任第十職等支給。至於職務加給部分,該簡任秘書職務如因職責繁重,前經機關首長核准比照主管職務支給職務加給有案,為期公平合理,代理該秘書請假期間之職務者,如係依規定代理,自得由機關首長衡酌其職責程度,決定是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如經核准支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得依簡任第十職等支給職務加給,附予敘明。

四、另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職務出缺時,代理該出缺職務者,其代理期間專業或職務加給應如何支給,基於類此職務之列等得歸列為薦任或簡任職務(按:以貴部為例,秘書 8 人至 12 人中,僅 6 人之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其餘秘書之職務列等仍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並由機關首長依其職權決定以何官等職務辦理派代,爰於該列為薦任或簡任之職務出缺期間,得由機關首長自行衡酌該職務之職責程度,依加給辦法第 12 條規定,於合法代理之前提下,決定代理人究應核給薦任或簡任職務之專業或職務加給。

五、本部 99 年 1 月 18 日部銓二字第 0993144098 號書函釋規定與上開規定意旨不合,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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