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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災防震宣導

  • 114/09/21,09:21,國家防災日演習『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 『114 年國家防災日演習』地震速報演練,
  • 臨震應變「趴下、掩護、穩住」
  • 『Earthquake Disaster Drill』
教務處 訪客 - 升學資訊 | 2015-04-24 | 點閱數: 570

五專多元入學方案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 本方案所稱多元入學,指取得國中畢業資格或具同等學力學生,依下列方式之一進入學校就讀:
  • 免試入學:
  1. 免試就學區為全國一區,係免入學測驗,依性向、興趣、志願等選擇進入學校就讀。
  2. 全國分為北、中、南三個招生委員會,負責研擬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彙編訂定免試入學招生簡章,受理各國中報名作業及彙整所屬各區學校錄取名冊。
  3. 招生名額:免試入學總名額,應占學校總核定招生名額之比率至少達百分之八十以上。
  4. 辦理方式:
    1. 參加免試入學學生得同時報名北、中、南各一所學校,惟應僅得擇其中一所學校參加現場登記分發報到。
    2. 各學校得訂定採計之比序項目,並以積分方式作為分發依據;總積分相同時,依各學校所訂優先比序項目進行同分比序。
    3.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不得訂定申請條件。學生報名人數未超過學校核定該科(組、班)招生名額者,全額錄取,超過者,採比序方式錄取。
    4. 比序項目應符合下列規定: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三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之及格與否,得予採計。其他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等四學習領域在校評量成績,不得採計。

‚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得列為比序項目。但其比序比重不得超過總分之三分之一。

  1. 學生經依(4) ‚規定比序,仍超額時,報本部核准增加名額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2. 學校經免試入學仍未招滿,得報經本部核准,辦理免試續招。 
  • 特色招生入學:
  1. 依其術科或學科能力,分別以術科甄選或學科考試分發方式,進入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就讀。
  2. 招生名額:特色招生總名額不得超過學校核定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二十五,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且不得移列調整。但經本部核准之特殊班別,得於規定期間辦理續招。
  3. 辦理方式:
  1. 甄選入學:學校之音樂科、戲劇科、舞蹈科等藝術或職業相關類科,得參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並應依術科測驗分數及學生志願,作為錄取依據。
  2. 考試分發入學:

學校採國中教育會考成績作為錄取門檻,並以學科測驗成績及學生志願,作為分發入學之依據,辦理單獨或聯合招生。

‚各學校應依其特色課程規劃學科測驗內容或加權採計,學科分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

  1. 辦理特色招生之甄選入學,或考試分發入學,其同類型術科測驗或學科測驗,應以同日辦理為原則。
  2. 學校辦理特色招生之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1. 經評鑑優良之學校以科(組、班)為規劃,向本部提出申請,申辦計畫書內容含採特色招生之目標與理由、自我評估、課程規劃、師資條件、教學資源、辦理方式、學生輔導方式、編班方式、招生比率、學生表現、學校評鑑及預期成果。
  2. 申請辦理甄選入學之學校,得免提申辦計畫書,逕向本部申請,並經同意後辦理。
  3. 本部應成立五專特色招生審查小組,審查申辦計畫書,其成員包括本部、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教育學者專家(包括課程、測驗專家)、學校、家長代表及教師代表等,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4. 本部應於辦理特色招生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核定特色招生之學校及名額。
  5. 經核准採特色招生之學校,於開學後一個月內,將特色招生辦理成果報本部備查。
  6. 經審核通過辦理特色招生之學校科(組、班),於其後學年度仍擬辦理特色招生者,應每年提出申辦計畫,由本部依據前一學年度辦理情形及招生缺額狀況,核定其招生科別及名額。如欲新申請辦理特色招生之招生學校或招生科(組、班),仍應依據本部公告之申請及審核方式辦理。
  • 各種入學方式之辦理時間,規定如下:
  • 免試入學:於每年七月前辦理分發作業
  • 特色招生入學:
  1. 甄選入學:其分發或報到,原則應與免試入學之分發同時辦理;報到後之科(組、班)有餘額時,經本部核准者,得辦理續招。
  2. 考試分發入學:於每年六月辦理學科測驗。

   同時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並均獲錄取者,應擇一學校報到。

   學校辦理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以一次辦理分發作業為原則。

  • 各學校提供免試入學名額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百分之五十。
  • 依本方案辦理之各種入學招生作業,得向學生收取費用;其費額由招生委員會擬訂,報本部核定。但低收入戶子女或學生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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