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前以173714 號公告諒達。
二、請於 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前提報推薦書、訪查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民政局以利辦理後續事宜,另亦請回傳電子檔予該局以利辦理後續事宜( pooh771220@gmail.com )。
三、本案聯絡人民政局張小姐,電話:06-3901095。 四、檢附旨揭計畫及宣傳圖檔各1 份(如附件)。
三、本案聯絡人民政局張小姐,電話:06-3901095。
四、檢附旨揭計畫及宣傳圖檔各1 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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