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修正後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 1 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改為於每月 1 日發給。 二、修正條文詳參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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