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辦理海外臺灣學校相關業務,擬於 105 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學校教師 1 名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擔任行政工作。 三、檢附上開來函(附件 1)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附件 2)供參,貴校倘有推薦者,請於 105 年 5 月 24 日前將履歷表(附件 3)以電子郵件寄至study547@mail.moe.gov.tw,由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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