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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主任 洪千惠 - 處室公告 | 2022-03-17 | 點閱數: 80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 點修正規定

五、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火車、船舶、汽車及捷運 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火車商務車廂或座(艙)位有分等 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者,無須檢附。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公民營客運汽車到達地區,除因 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駕駛自用汽(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 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賠償第三人。 各機關學校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附表一修正對照表.pdf
    1)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二點附表一修正對照表.pdf
  •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pdf
    2) 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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ㄨㄟ ˊ ㄇㄧㄠ ˋ ㄨㄟ ˊ ㄒㄧㄠ 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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