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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導處 | 2019-01-02 | 點閱數: 447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2 月 21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70161549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7)年 12 月 18 日成立非洲豬瘟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臺灣目前雖尚未有非洲豬瘟疫情,行政院院長指示,仍可依據疫情實施分級,確實執行各環節,共同做好防疫工作。
三、請學校(含幼兒園)向教職員工生及家長宣導非洲豬瘟防疫資訊:
(一)傳染途徑:該病以接觸傳染為主,可經由廚餘、節肢動物、動物分泌物或排泄物、車輛及人員夾帶等途徑傳播,且病毒可長期存於環境中(冷藏豬肉 100 天、冷凍豬肉 1,000 天、豬舍 1 個月、糞便室溫 11 天)。
(二)購買時應選用合格之豬肉:非洲豬瘟雖造成家豬及野豬的急性、惡性傳染病,所有品種和年齡的豬均可能感染,但不會感染人,我國經屠宰衛生檢查合格的豬隻,豬皮均蓋有檢查合格標誌供消費者辨識,消費者在市場購買豬肉時,只要注意選擇蓋有合格印的豬肉,食用安全無虞。
(三)請勿購買或攜帶中國大陸豬肉製品:請勿攜帶任何疫區的肉類產品入境、勿網購外國肉品寄送臺灣;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年 12 月 17 日新聞稿,自 12 月 18 日零時起,自 3 年內發生非洲豬瘟國家地區攜帶豬肉產品未主動申報遭查獲者,第 1 次罰鍰由 5 萬元提高到 20 萬元,第 2 次以後再違規者即開罰 100 萬元。希望藉由提高裁罰額度,阻擋疫區肉品進入我國,防止疫病入侵。
四、請學校(含幼兒園)落實下列措施:
(一)慎選學校午餐食材:學校午餐食材之肉品,應依法選用具政府或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具有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製或檢附 1 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來源或合格證明之肉品。
(二)請落實食材驗收:食材驗收作業時,應確實檢視包裝標示是否完整,並逐批驗收及詳實記錄所進用之食材及食材來源,確認食材來源非疫區出產。
(三)列入契約規範廠商勿採購疫區產品:學校供售食品應依相關法令與供應食品之廠商訂定書面契約,載明供應之食品應安全衛生及違約罰則。
(四)建立正確防疫觀念:因屆寒假及農曆春節期間,請於網站或相關宣傳管道轉知學校師生及家長出國或外地旅遊,應注意避免攜帶國外肉品返國,勿走私動物或其產品,以降低非洲豬瘟之威脅。
五、相關非洲豬瘟衛教宣導及防治資訊,請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非洲豬瘟專區」網站(https://www.baphiq.gov.tw/view.php?catid=17449)參閱,請學校(含幼兒園)適時宣導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