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 主進行協商,爰本部於 106 年 9 月 1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12116 號函(諒達)檢送修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 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 SOP 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 本部續於 112 年 8 月 15 日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3290A 號函 檢送檢核表,為使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順利進行,請貴局( 府、署)持續定期向所屬學校宣導前揭 SOP 作業流程、因應 作為及檢核表,請配合並督導所屬學校據以憑辦。
二、為充分傳達學校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相關資訊, 增進對於團體協約協商法令之認識與理解,本部前於 107- 108 年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編撰旨揭案例手冊共 2 份,電子 檔已置於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網址: https:// depart.moe.edu.tw/ED2600/Default.aspx )之「教師工會 及團體協約」項下,請轉知所屬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