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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8-05-24 | 點閱數: 588
  • 依據本府 107年 5 月 23 日府民徵字第 1070561756 號函併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107 年 1 月 12 日國動全防字第 1070000035 號函頒「107 年軍民聯合防空(萬安 41 號)演習訓令」暨 107 年 4 月 30 日國動全防字第 1070000281 號函修訂演習日期辦理。
  • 旨揭演習訂於 107 年 6 月 5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至 2 時實施,並廣為宣導及配合辦理。
  • 旨揭演習南部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並同時利用「災害訊息廣播平台」發送簡訊通知防空警報,籲請民眾支持配合,演習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全民防空演練,在不影響民眾上下班(學)與主要作息狀況下,演習地區內各公、民營工廠、公司照常營運作業,惟須關閉門窗及實施人員管制。(台灣電力公司不實施斷電措施)

(二)全民防空演習警報發放後,人、車一律按規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員指(誘)導,行防空疏散避難,並誘導民眾確實進入防空避難處所,居家者應緊閉門窗及實施燈火管制,交通管制作為如下:

1.高鐵及台鐵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下車旅客及接送親友應立即依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2.捷運各班次列車正常行駛(地下段由捷運局自行管制),下車旅客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3.演習地區內高速公路依「准下不准上」原則,於各交流道實施管制;行駛於高速公路車輛不予管制,下交流道車輛,立即引導疏散及避難。

4.國內各機場、港口停泊之機、船均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惟下機旅客及接送親友立即接受憲、警、民防人員引導實施疏散避難。

  • 演習期間若不配合憲、警管制及勸導無效者,將依民防法第 25條規定罰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 演習中,如遇真實空襲狀況,演習立即停止,另按現行作業規定再行發放緊急警報。
  • 請貴校配合於旨揭演習期間暫停戶外活動課程,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