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9 月 23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27000 號函辦理。
二、獎助對象:凡設籍中華民國公立小學在校學生,受學校推薦,而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孝行表現、友愛親友等行為,足堪楷模者,或是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每一單位推薦 1 名。
三、申請期間:111 年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
四、獎助名額及金額:每名學生頒發獎助學金新臺幣 10 萬元,共 30 位。
五、申請方式:申請書件應送至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188 號 1 樓,逾期送達或申請文件不齊者,逾不予受理。
六、其餘資訊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