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立金城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09.8.28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
(一)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
(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8月10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90972240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
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三、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 能之終端裝置。
四、實施對象:學生、教職員工及其他人(校外人士進入校園)。
五、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 。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六、行動載具攜帶與管理:
(一)手機之攜帶須經家長同意,並填寫申請書後始得開放。每學年申請乙次。
(二)手機之保管:每日上午早自習由班級指定之同學統一造冊收於學務處提供之提袋後,交於學務處後方之置物櫃並上鎖。
(三)手機之領取:每日下午第七節結束後由班級指定之同學統一開鎖領回。
七、攜帶之手機價值切勿過高,以免造成覬覦而失竊之困擾,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若有遺失,當事人自負責任,
學校不負賠償責任。如收放過程中非屬於公差同學之蓄意因素造成之損害,由學校負責。
八、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得採取以下作為:
(一)未報備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二)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造成同學、教師及學校之困擾,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領回。
(三)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記警告至小過乙
次之處分。服務之公差,於期末比照學校幹部予以敘獎 (無幹部證書)。
九、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上網安全等議題,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聽力或電磁波
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
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本規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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