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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人事 - 人事室 | 2020-10-08 | 點閱數: 442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09 年 10 月 7 日府人考字第 109122085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 1 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意旨略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78 條及第 84 條規定,並不排除公務人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 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保訓會依其意旨,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 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保訓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 109 年 10 月 5 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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