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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 - 人事室 | 2018-10-18 | 點閱數: 287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7 年 10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074653926 號書函及臺南市政府 107 年 10 月 15 日府人考字第 1071164229 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相關規定致有違法情事,爰再次提醒各機關人員恪守行政中立,俾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且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該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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