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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導處 | 2013-10-30 | 點閱數: 651

說明:
一、依學校衛生法第 17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每 2 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 18 小時專業在職進修。
二、健康相關課程教師係指教授健康教育課程教師,包含國小班級導師教授健康教育課程、國中健體領域健康教育教師(專業及非專業教師,健康教育課程任課教師均列入)。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包含參與校內外或線上學習衛生保健各項議題,如視力保健、口腔衛生、健康體位、營養教育、菸害防制、檳榔防制、性教育(含愛滋病宣導,不含性別平等研習)、正確用藥、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安全教育與急救(含 CPR 研習)、傳染病防治、心理健康…等。
四、近兩年內擔任健康相關課程 1 學期以上未達 1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6 小時,擔任健康相關課程合計未達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12 小時,擔任健康相關課程 2 學年者,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須達 18 小時。
五、本案列入教育部統合視導評鑑指標項目,請各校務必檢視相關教師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時數情形,如尚未達成者務必於校內自辦研習或要求教師線上學習(如臺北 e 大:https://elearning.taipei.gov.tw 等),並請務必於本(102)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應達時數,本局將另行查報追蹤學校完成率,並請學校提供佐證資料,務請以百分之百達成率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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