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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麗梅 - 人事主任 | 2024-04-12 | 點閱數: 245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9812 號函辨理。 二、判斷條件(以下三個條件皆需符合):(一)105 年 8 月 1 日後才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二)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三)任職私立學校後至轉任公立學校期間曾取得較高學歷(任職私立學校後再去進修(不論在職或離 職)取得較高學歷,之後轉任公立學校。)。 如教師有符合上述第二點三個條件情事,請於 4/22 洽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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