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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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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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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說明:
一、依據 99 年 1 月 5 日本土語言師資人力資料庫會議記錄辦理。
二、資格認定原則
(一)同意採認
1.民國 95 年以前市府教育(局)處委託各校辦理(誑囿讕齒 W 章、市府大印)或各校向市府教育(局)處報備自行辦理(赫晡讕齒 W 章、學校大印)之初階 36 小時研習證書。
2.民國 95 年以後各縣市政府發的初階、進階證書,本局都予以承認。
(二)不予採認
1.證書遺失,無任何學校開具證明書證明者
2.僅偏重台灣文學而非本土語言教學研習者
3.幼稚園台語師資培訓
(三)證書遺失者,請當事者提出相關佐證資料,證明已全程參加初階 36 小時且通過評量,並經學校(服務學校或研習學校)認定後開具證明書(由主任及校長核章),將證明書送教育處承辦人審核,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四)進階研習證書不足 36 小時者一律不予採認,不開專班,請再報名參加本府委託辦理之進階研習以取得證書。
(五)教育部委託台南大學辦理之 72 小時種子教師培訓研習可抵初階證書,需再上「未符合科目名稱或時數」的研習,才可以由辦理進階研習單位核發進階證書。
(六)自 99 年度開始,除外縣市調入之教師外,僅承認台南市政府所發之初、進階證書(都會有編號),其他所有單位發給證書一律不再予以採認。
三、請學校於6 月 15 日至 6 月 24日期間,彙整各校需審核證書影本,公文報教育局,以核發證書編號。
四、考量教師調動情形, 8 月 22 日至 8 月 31 日亦可報文申請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