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公告: 232217
說明:
一、依據「112 學年度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計畫」(附件 1)辦理。
二、本案申請資格說明:
(一)須設籍本市、就讀本市公私立各國中小暨幼兒園(大班)滿 5 足歲學齡童,且於特教通報網具特教正式身分者。(領有有效期內鑑輔會鑑定公文)。
(二)須經校方認定確實無法自行上下學者,如下列情形之一:
1.下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者。
2.視覺障礙者。
3.認知或溝通功能不足者。
4.重大傷病致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申請在家教育者不予補助)。
5. 學校交通車接送服務確有困難者※請於申請表及特推會(園務會議)中,以提案方式提出案由,並具體敘明原因。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 本案補助期間為 1-6 月,共計 5 個月,倘須補申請上個學期因故未申請月份,請一併上傳上個學期交通費核定公文附件(請將該生資料劃記)作為佐證。
(二) 依學生障礙程度核予補助,輕度每月 600 元/中度每月 700 元/重度(含)以上/每月 800 元。
(三)已請領本府其他(局處)交通費補助或教育代金者不得申請本案補助。
(四)請貴校轉知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填具申請表(附件 2)後向貴校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並請貴校初審。
(五)附幼請併入國小申請名單;分校請併入本校申請名單;另設置國中、小部之學校(如慈濟高中、南科實中等)於填報系統第 2 題(教育階段), 請點選「國中」,但請務必於校名後面加括號附註(國中)或(國小)。
(六)請於 113 年 2 月 23 日(星期五)前將以下資料依序掃描上傳至本局填報系統(https://survey.tn.edu.tw/index.php)編號【19665】
1.申請表(附件 2) ★請務必全數核章完畢再上傳。(簽名或蓋章均可)
2.補申請上個學期因故未申請月份之證明文件,如:交通費核定公文附件上的補助月份(如無補申請者,免上傳)。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4.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有則檢附)
5.鑑輔會鑑定公文及附件(請在附件名單中劃記貴校申請個案名字後再掃描,勿上傳整份全市個案名單;或列印通報網上效期內鑑定文號紀錄)。(5 為必要證明)
6.特推會(或幼兒園園務會議)會議紀錄及簽到表。(※6 或 7 證明文件擇一即可)
★會議紀錄請以「校」為單位於填報系統第 7 題上傳 1 次即可。 若特推會晚於 2/23(五)召開,請與本案承辦人聯繫,補送特推會紀錄。
7.醫生診斷證明(有效期限為一年,例如:是 112 年 9 月開的,可以用到 113 年 9 月前)。
請貴校依填報系統第 3 題填報列表的姓名順序,將每位申請學生資料依第(六)點 1-7 順序排好,並確保清晰可辨識,以「1 校 1 檔案」為原則,掃描上傳。
四、本案預計於 113 年 5 月中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公佈結果,各校請款相關事宜將另案公告,爰勿於申請期間即提送請款資料。
五、檢附實施計畫、申請表及申請注意事項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