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安全防治組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屬實後,所為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倘前開事件經法定代理人表示無意願申請調查,事件亦無設公益或校園安全考量而未進入調查程序,亦應輔導行為人為教育意義之道歉,使其認知並反省自身錯誤行為。
三、惟實務上多有執行困難,爰請學校辦理上開措施時,應「以被害人為主體」,由輔導室納入個案輔導計畫,視被害人身心理狀況彈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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