爰放寬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職前曾任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教師年資提敘薪級作法。
爰教師倘具旨揭年資,其重行敘定之請求權,自 11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內不向各主管機關或學校提出申請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