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第十七屆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表揚大會
【附件六】 |
實施計畫
一、目 的: 1.為配合 103 年國際志工日淨化心靈鼓勵志願服務家庭化,使志願服務融入於每一個人的生活之中,蔚為風氣。
2.本會自 87年起每年表揚至今已達 16屆,接受表揚模範志願服務家
庭共 486對,分佈全國各縣市、各領域,頗受各界肯定。對於歷屆
受獎者,邀請出席表揚大會,共襄盛舉,分享榮耀 。
二、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臺中市政府
三、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志工總會
四、協辦單位: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
五、頒獎時間:103年 12月 7 日(星期日)下午 1 時 30 分
六、頒獎地點: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集會堂(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 99號)
七、遴選標準: 1 、家庭中二人以上領有政府所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每人服務三年
以上,服務時數達 500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 3000小時以上。
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
(1)積極主動熱心、負責,對服務對象有具體幫助者。
(2)服務行為表現優異,事蹟感人,受服務對象肯定者。
(3)研提創新意見或做法,確有助於志願服務之推動改進者。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勿推薦。
(1)經本會表揚有案。
(2)最近三年曾有犯罪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八、遴選方式:(一)模範志願服務家庭
1、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公私立機構、立案之人民團體可向縣
市政府推薦。(依 102年 7 月行政院各部會目的事業單位登錄志工
人數為基準)推薦家庭數如下:
(3)12 個家庭:台中市、桃園縣。
(4)10 個家庭:台北市、彰化縣。
(5) 8 個家庭:台南市。
(6) 6個家庭:南投縣、苗栗縣。
(7) 5 個家庭:宜蘭縣、屏東縣。
(8) 4個家庭:花蓮縣、雲林縣、新竹縣市、嘉義市、台東縣。
(9) 3個家庭:嘉義縣、基隆市。
(10)1 個家庭:金門縣、澎湖縣、連江縣。
2、省級以上公私立機構或立案之社團,可逕向本會推薦 1-2個家庭。
3、各縣市志願服務協會可逕向本會推荐 1~2個家庭。
九、活動期程 :(1)103 年 08 月 01 日至 103 年 08 月 31 日:推薦表件收件完成。
(2)103年 09月 01日至 103 年 09 月 15 日:初審作業完成。
(3)103年 09月 16日至 103 年 09 月 30 日:複審作業完成。
(4)103年 10月 01日至 103 年 10 月 10 日:決審作業完成。
(5)103年 10月 11日至 103 年 10 月 20 日:通知得獎名單。
(6)103年 10月 21日至 103 年 11 月 05 日:得獎人心路歷程收件。
(7)103年 11月 06日至 103 年 11 月 30 日:表揚特刊印製完成。
(8)103年 12月 07日:表揚大會。
十、評 審:聘請學者專家及公正社會人士 5-9 人組成評審小組。
十一、評分標準: 1.成績計算分「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
績效分數」三項,「服務時效分數」佔 40%,「家庭成員
分數」佔 20%,「服務績效分數」佔 40%。
2.「服務時效分數」服務滿三年以上,全家至少二人,每人至少服
務 500小時,合計時數達 3000小時,基準分為 20 分。每增 200
小時即加 2分,其餘數 150小時以上者,以 200 小時計,最高分
為 40分。
3.「家庭成員分數」參加人數佔 20分,家庭成員二人為基準
給 15分,每增加一人加 1分,最高為 20 分。
4.「服務績效分數」佔 40%,以每人優良事蹟分數評定。
5.實得「服務時效分數」+「家庭成員分數」+「服務績效分數」
即為總分。 90分以上為特優, 85分至 89.9 分為優等, 80
分至 84.9分為甲等。
十二、表 揚:經評定當選為模範志願服務家庭者於表揚大會上頒發獎座、當選證
書及獎品。
十三、經費來源:由主辦單位籌措之。
十四、所需文件:事蹟推薦表、戶口名簿影本、受獎人以往得獎獎狀、傑出成就、服
務年資及服務時數等有關資料影本各乙份。
十五、收件地點:中華民國志工總會
TEL: 04-23266938 、 FAX: 04-23297551
40360 臺中市臺灣大道二段 307號 28樓
承辦人:林錦湘、蕭煌瓊
E-mail:tave1768@gmail.com
十六、備 註:本計畫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狀
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