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經查教育部 101 年 10 月 11 日臺人(三)字第 1010188399 號書函略以,公立中小學教師兼導師依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費由執行該職務之代理人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起支給。是以,導師費係按「日」發給或扣發,無「半日」發給之規定,準此,半天喪假代導不得核發代導師費。另計算標準係以 3000 元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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