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2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20176969 號函略以,教師之早產雙胞胎出生後相繼死亡,並均已檢具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得依前開規定請領該 2 名子女之生育補助共 4 個月薪俸額及喪葬補助共 6 個月薪俸額,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規定之喪假日數分別核給。。 二、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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