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考量公教退撫一致性原則,教育部前配合公務人員以旨述函定「教育人員年撫卹金、月撫慰金及月退休金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並訂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補充 102 年 9 月 16 日教育部前開函規定為: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以及月退休金、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仍照 102 年 9 月 16 日本部前開函規定辦理。
三、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 6 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部分,俟修正發布後,將自發布後之第二個原發放定期日起施行,以資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