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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博祥 - 人事室 | 2013-12-10 | 點閱數: 925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1 月 26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81825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銓敘部於本年 11 月 4 日召開研商會議,決議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 6 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即不適用本年 7 月 29 日銓敘部前開函所定僅得發給至死亡當日止之規定),至於月撫慰金應予喪失或停止之消極條件,以及月退休金、年撫卹金各項退撫給與之發放與追繳機制,仍照銓敘部前開函規定辦理。

三、月撫慰金定期發放時程由現行每 6 個月發給一次之規定改為按季發給部份,銓敘部已擬具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修正草案,近日內即將函陳考試院審議;俟經考試院審議通過發布後,將自發布後之第二個原發放定期日起施行,以資緩衝;屆時臺南市政府將另函轉知所屬各級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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