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第四點之一修正規定
四之一、參選校長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應予解聘或免職之情形,或尚在調查、解聘或免職處理程序中之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被推薦對象。
辦理初選之機關,應負責審核參選校長是否具有前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