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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青青 - 人事室 | 2025-04-17 | 點閱數: 35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

二、請各機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確實遵守上開相關規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於差勤系統線上申請或填具申請表。

三、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均應於赴陸前完備上開申請手續。

四、又依行政院 109 年 12 月 23 日院臺法字第 1090036072 號函略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不論請假或於例假日赴港澳,均應於行前至陸委會「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並影送所屬機關(構)留存,謹慎評估自身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