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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本校公告 | 2017-04-17 | 點閱數: 326

一、依據本市 106 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分發期程表規定辦理。

二、不同任教階段、類別教師欲轉任者,須學校員額經控管後尚有缺額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學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於 106 年 4 月 25 日前檢具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及教師證影本等相關資料函報本局(轉普通班、轉專任輔導教師報課程發展科;轉特教班或幼兒園報特幼教育科),逾期不受理。

三、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特教班教師轉任至普通班,宜審酌特教班師資之穩定性及特教學生之受教權。

四、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依當年度教師甄選簡章規定辦理。

五、另依 105 年度「中等學校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介聘甄選分發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分校教師如欲轉任至本校,須於最近三年內任教分校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本校內缺額經控管後仍有缺額方得供轉任,且應將調整狀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本局備查,而本校教師轉任至分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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