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書函
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 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 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副 本辦理。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該部歷次函釋與該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 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未合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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