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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本校公告 | 2017-01-16 | 點閱數: 342

主旨:有關貴校函詢是否可依權責另訂「教職員獎勵補充規定」
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校 106 年 1 月 11 日大橋中人字第 1060050546 號函。
二、本局為辦理所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之獎懲案件
,並考量各校有統一遵循敘獎標準及本市教職員敘獎之衡
平性,特訂定「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
作業規定」,合先敘明。
三、依上開作業規定,獎勵應以功績為首,勞績次之,獎懲原
則應本綜覈名實,不得浮濫,以發揮獎懲之積極功能,爰
各校若辦理校內各項競賽等活動,確實績效優異者,得比
照上開敘獎規定辦理,惟敘獎額度及人次不得逾越上開作
業規定之標準。
四、各校教職員處理權責內應辦之例行性或經常性之事項,無
特殊成效或具體貢獻者,應不予敘獎。
五、貴校教職員之獎懲案件,請分別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

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及「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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