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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本校公告 | 2015-01-06 | 點閱數: 477

說明:
一、依據 103 年 12 月 15 日第 2 次全國教育局(處)學管課(科、股)長會議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報告事項辦理。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平法部份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三、請各校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應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平法規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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