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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嘉文 - 訊息跑馬燈 | 2024-02-19 | 點閱數: 28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為辦理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本市公教人員(含技工、工友、駕駛)請依「子女教育補助表」相關規定,檢據向服務機關學校提出申請。
三、為避免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不得重複申請,並請申請人確認,是否有「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另為配合教育部實施「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有關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院校子女教育補助事宜,請依人事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1 號書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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