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校務會議宣導事項 110.9.1
1.教師成績考核注意事項(110年7月21日南市教人(一)字第1100882123號)
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目規定所稱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超過 28 日而未達延長病假者,指因重病住院(含住院後遵醫囑返家療養並持有醫院證 明者)致病假連續超過 28 日,但未達延長病假者。未符因重病住院之條件,而 事、病假超過 28 日(需扣除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者或因病已達延長病 假者均應考列考核辦法第 4 條 1 項 3 款。
2.公務人員考績則有列舉不得考列甲等事項:
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
一、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二、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
六、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前項第五款及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八目、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及第七目至第十二目各目所定條件評擬甲等者或依第三項第六款情事,不得評擬甲等者,應將具體事蹟記載於考績表備註及重大優劣事實欄內,提考績委員會審核。
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假。
二、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或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
3.子女教育補助人事單位已完成升級
,若有不同學制請告知本單位,
在右下角兩處簽名後擲回人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