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配合軍公教人員退撫基金提撥費率經考試院及行政院會同釐訂公告,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調整為 13%,爰按 107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標準,修正 110 年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繳納金額對照表,請各機關(構)學校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依修正後對照表標準,辦理每月退撫基金費用繳納事宜。上開待遇支給標準日後如有調整,本會將另行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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