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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本校公告 | 2018-10-16 | 點閱數: 334

一、為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行政效率,並避免出差、加班浮濫,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學校對於所屬員工出差、加班之派遣,應依分層負責規定審核
    ,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予議處,各核准及審核層級單
    位主管並負連帶責任。
三、申請出差應填寫出差請示單,檢具相關文件,敘明具體事由,並填妥
    出差請示單重要欄位(服務單位、姓名、職稱、官職等、出差事由、
    出差地點、起迄日期),並經事先奉准後辦理,非因特殊情形奉准變
    更者,出差人員不得擅自變更。出差事畢,應即返回任所辦公。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因公務必需出差者,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出差旅費,短時外出處理公務者,以公出
    登記。
      公出人員,上班、外出、返回及下班皆應刷卡(簽到退)。但如確
    因特殊情形,不及返回刷卡(簽到退),經辦理當日免刷卡(免簽到
    退)者,不在此限。
五、奉派出差期間,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如依
    規定程序經主管覈實指派,得依規定請領加班費或補休假(以下簡稱
    補休)。又該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不包含往返路程非
    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並由各主管本於權責
    覈實認定。
六、因出差報到時間過早或結束時間太晚,無適當交通工具前往或返回辦
    公場所者,可提前或延後一日出發或返回,其提前出發或延後返回當
    日之時數,依實際需要核給。
七、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覈
    實准予補休。但不得請領加班費。
八、出差人員應落實職務代理制度,並事先辦妥職務交代,出差期間應與
    服務機關保持聯繫。
九、加班應事先提出加班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
    簽到退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免刷卡、免簽到退員工或於任所以外
    場所加班者,亦應有證明紀錄。
十、加班以補休為原則,但因業務需要無法補休,始得請領加班費。加班
    費請領之時數限制依行政院規定辦理。
十一、加班補休以時計算。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完畢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加班補休相關事宜,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
十二、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加班
      時數。
十三、各機關學校得隨時指派專人查核所屬員工出差、加班情形或派員前
      往實地查證,如發現有冒領出差或加班費等涉及貪瀆之不實情事,
      除當事人移送法辦並追繳溢領款項外,主管並受監督不週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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