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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本校公告 | 2017-11-27 | 點閱數: 301

一、依據 106 年 9 月 18 日府人考字第 10960980877 號函(計達)

二、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規定:「(第 1 項)公務人員得
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
體之職務。(第 2 項)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
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第 3 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
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人員
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
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
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同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

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同法第 17 條第 1 款規定略以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
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
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五、各機關及公
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合先敘明。
三、請所屬各機關學校對適用及準用行政中立法之人員加強宣
導行政中立,若有違法情事,將依法懲處。
四、考量行政中立之態樣繁多,檢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A
一份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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