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度廉政宣導執行計畫」及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106 年 01 月 11 日南市政預字第 1060081685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 106 年春節廉政宣導小叮嚀」(如附件一)。
三、各機關、學校如遇有須退還受贈財物情事時,請注意於退還時應留有相關退還簽收領據或掛號郵件等證明,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另如客觀上已逾正常社交禮俗或公務禮儀,或與職務執行具有利害關係者,且不排除致贈財物之人有請託等意圖者,請立即妥善保存並通報教育局政風室,切勿自行退還或處置,以免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