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東陽國民小學學生請假管理辦法
一、依據:臺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暨成績評量實施原則辦理、臺南市學甲區東陽國民小學校務發展計劃。
二、目的:為管理學生出缺勤狀況,養成學生勤學負責之精神,並落實學生在學安全與親師聯繫。
三、一般規定:
學生請假分病假、事假、喪假、公假、其他等,各項請假手續由監護人(家長)提出申請,並填寫學生請假單;學生因偶發事故或在家生病不能來校,應由家長或監護人於當日上午 8:30 前,以口頭或電話聯繫級任老師請假。請假由家長或監護人辦理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續假亦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學校即依「中途輟學學生通報」之規定,通報教育局進行追蹤處理。
(一)、病假:
(二)、事假:事假由家長(監護人)先口頭請假、電話請假再補請假單。
(三)、喪假:限直系親屬、須證明文件。
(四)、公假:凡學校派遣參加校內外各種活動或勤務因而未上課(需經由師長證明)者,准予公假。(五)、其他:其他如遇學生懷孕,在待產與生產期間的請假時數,需予以彈性處理。(六)、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七)、學生請假應經導師核准並依權責逐級轉呈。本校權責如下:
四、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五、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