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英語: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 1979 年 12 月 18 日的大會上通過該有關議案,並於 1981 年 9 月起生效。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這公約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該公約已有 188 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聯合國在條約通過後,成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來監察《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落實,負責定期審查各成員國執行公約的進展。根據公約第 18 條,成員國有責任在公約對該國生效後一年內以及在以後至少每四年一次,就該國執行公約各項規定向委員會提出報告;而委員會也有權在審議報告後提出建議。委員會除了接受各成員國的政府報告外,也接受各非政府組織所提供的資料。
二、中華民國與公約
民國 96 年( 2007 年) 1 月 5 日,中華民國立法院第 6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民國 100 年( 2011 年) 5 月 20 日,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4 次會議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9 條,同年 6 月 8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17471 號令公布,自民國 101 年(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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