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學甲區東陽國民小學學校午餐收、退費要點
114.01.14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中小學辦理學校午餐計畫工作手冊規定辦理。
二、參加午餐原則:
(一)學生:全校學生應一律參加,學生因病或特殊原因(宗教)提出申請核定後,可暫准不參加學校供應之午餐,但必須於前一學期填寫不參加午餐申請書(附件一),如無返家用膳之必要時,仍應自備飯盒,在校與參加學校午餐之學生一同用膳,以便學校統一管理。
(二)教職員(含代課老師):校長暨同全體教職員工依個人意願向午餐執秘登記日用餐。
(三)本校午餐用餐繳費以一人為單位,不適用 2-3 人合訂一份餐。
(四)請假當天,嚴禁轉移用餐權益,學期中聘任代課老師時,煩請教務處代為轉達。
三、午餐收費標準:
(一)依照教育局訂定之標準收費,午餐費以月收為原則(月初十天繳齊)。不足月之月份(一、二月、八月等)得按日收費。
(二)學期中途轉入學生,當月午餐之收費依轉入實際用餐日期按日收費。
※ 每月午餐供餐日取平均 22日,按日核計收費金額,每月收費 900元計,
當月供餐日不足月,則以餐次計費,每餐 41 元。
四、午餐退費標準:
(一)繳費後不參加午餐者,不予退費為原則;另事假為個人事由,非不可抗因素,且顧及廚房基本運作和各項成本開銷,故不予退費。
※(凡由機關、慈善機構、善心人士等補助參加學校午餐者,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清寒及突遭變故家庭
或級任導師認定補助者亦不適用退費規定)。
(二)特殊情形,可依午餐委員會決議辦理退費。
7.臨時請假如未滿連續 7 日,不予退費。
(三) 退費計算原則:扣除人事及水電比例等必要支出之費用,依日計費
*附註
1.事先請假:依停餐數退費,如: 9/4~9/10 請假,並於 9/1 前完成請假手續並填妥《退費申請表》送交午秘停餐,這7餐皆可 退費(需扣除六、日及國定假日)。
2.臨時請假:連續請假 7 天,扣除第一停餐日,依其他停餐數退費。
五、本辦法經由午餐供應委員會討論決議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 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