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 113 年 12 月 26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30146027 號函辦理。
二、依學校衛生法第 2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全面禁菸;並不得供售菸、酒、檳榔及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91 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 賣、交付或供應第 43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三、為建立無檳校園,落實學校檳榔危害防制教育,倘學校查獲學生攜帶或嚼食檳榔,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勸導制止,並酌情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加強管教;如知悉出處或販售來源,請通報本市社會局或警察單位查處。
四、「拒檳素養學習錦囊」電子書請多加參考及宣導,共同推行檳榔防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