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各校依「本市 113 學年度學生健康檢查結果通知單」(以下稱學檢結果通知單)通知家長;另請初檢結果異常之學生家長,帶學生至醫療機構進行複檢,並繳回「健康結果矯治狀況回條」,以利學校追蹤與彙整造冊。
三、各學檢分區承包醫院優惠方案說明如下:
(一)對象:各分區學校受檢後需複檢之學生。
(二)作法:
1、請通知家長於接獲「學檢結果通知單」後於 114 年 3 月前,依學檢分區前往各區承包醫院及其指定醫院、公立醫院、衛生所群體醫療中心及各學檢分區之健保診所等進行複檢與矯治。
2、複檢費用由承包醫院支付,其餘各學檢分區承包醫院之學生複檢矯治優惠方案內容,詳如附件 1 。
3、另有關清寒或無力就醫學生(含無健保學生、公所證明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及學校開立證明者)非於承包醫院複檢者,請依上開優惠方案內容辦理請款事宜。
(三)辦理期程: 113 年 10 月至 114 年 1 月。
四、依學校衛生法第 10 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請各校加強初檢結果異常學生之複檢及追蹤矯治管理,以維護學生健康。
五、檢附各學檢分區承包醫院之複檢與矯治方案彙整表、本市偏遠地區醫療院所(牙科、眼科及兒科)名單及清寒或無力就醫學生名單格式供參(如附件 1 、 2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