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1 年 7 月 29 日公告編號 200979。
貳、甄選名額及聘期:
類別 |
代理 職缺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聘期 |
備註 |
長期代理教師 |
一般教師 (延長病假缺) |
1名 |
1名 |
自 111/11/01至 111/07/01 月薪(實際代理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
四年級導師 |
長期代理教師 |
體育專長教師 (合理教師員額編制缺) |
1名 |
1名 |
自招考錄取隔日至 111/07/01 月薪(實際代理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
相關科系排球專長 |
一、體育專長教師錄取人員須配合學校排球校隊訓練及比賽事宜。
二、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三、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70分,不予錄取,且經甄
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叁、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 報名資格 |
*一般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且經列入臺南市 111 學年度市立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候用名冊者。
*體育專長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具有排球教練證。 |
第2次 報名資格 |
*一般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體育專長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具有排球教練證。 |
第3次 報名資格 |
*一般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體育專長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4.具有排球教練證。 |
第4次 報名資格 |
*一般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體育專長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4.具有排球教練證。 |
第5次 報名資格 |
*一般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體育專長教師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 |
肆、公告時間、方式及簡章表件
一、一次公告時間:111年 10月 04日(星期二)至 111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
二、公告方式: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http://www.tn.edu.tw/index.htm
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Jlist.aspx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委託書、切結書)
伍、報名日期、地點及聯絡電話、應繳交證件及方式: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2次、第3次、第4次、
第5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公告。
第 1次報名時間 |
111年 10月 5日(星期三)至 111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一) 每天上午 9時~12時、下午 2 時~4 時 例假日不受理報名(逾時恕不受理) |
第 2次報名時間 |
111年 10月 12日(星期三)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3次報名時間 |
111年 10月 14日(星期五)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4次報名時間 |
111年 10月 18日(星期二)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第 5次報名時間 |
111年 10月 20日(星期四)上午 9 時~12 時、下午 2 時~4 時(逾時恕不受理) |
二、地點及聯絡電話:本校教務處,電話:7833322#810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1份
(二)國民身份證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三)合格教師證(教程證書)正本查驗,影本 1份(無則免)
(四)最高學歷證件正本查驗,影本 1 份
(五)排球教練證正本查驗,影本 1 份(報考一般教師則免)
(六)教學檔案資料一份( A4大小 5 頁以內)
(七)退伍令或免服役證明正本查驗,影本 1份(無則免)
四、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陸、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日期:
第 1次甄試日期 |
111年 10月 11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
第 2次甄試日期 |
111年 10月 13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
第 3次甄試日期 |
111年 10月 17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
第 4次甄試日期 |
111年 10月 19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
第 5次甄試日期 |
111年 10月 21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請於上午 8 時 30 分前至教務處報到) |
二、地點:本校教務處
柒、甄試方式及配分比例 :
一、試教(60%):
(一)範圍:
1、一般教師:四年級數學翰林版(自備教材、教具)。
2、排球教學 (教材自選)。
(二)時間:每人 10分鐘。(第 9分鐘響鈴 1 次,第 10 分鐘響鈴 2 次,立即結束)
(三)試教現場無學生。
二、口試(40%):每人 10分鐘。以教育理念、教學知能、班級經營及學校行政為主。
三、甄試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
甄試總成績最高為 90分,最低為 70 分,未達最低分數者,不予錄取。總成績相同者,依試教、口試等成績高低排序,兩科成績皆相同時,則由本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定。
捌、甄選結果通知、成績複查、公告錄取及報到
一、甄選結果通知:由本校教評會審議甄選結果,以電子郵件通知。
第 1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1年 10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3 時 |
第 2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1年 10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
第 3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1年 10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3 時 |
第 4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1年 10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3 時 |
第 5次甄選結果通知 |
111年 10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
二、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 1次成績複查 |
111年 10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 |
第 2次成績複查 |
111年 10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4 時前 |
第 3次成績複查 |
111年 10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4 時前 |
第 4次成績複查 |
111年 10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4 時前 |
第 5次成績複查 |
111年 10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4 時前 |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
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
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甄選結果公告:錄取名單公告在教育局資訊中心及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取人員。
第 1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1年 10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 |
第 2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1年 10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 |
第 3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1年 10月 17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 |
第 4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1年 10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 |
第 5次甄選結果公告 |
111年 10月 21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 |
四、第 1次招考錄取人員須於 111年10 月 12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至人事室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第 2 次、第 3 次、第 4次及第 5 次考錄取人員受教評會審查日期另行通知。
玖、其他: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校門及網路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於簽約後 7日內繳交繳交勞動部認可之醫療機構所開具之體格檢查表予分發學校,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8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