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3 月 2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037763 號函辦理。 二、旨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 111 年 3 月 16 日以院臺法字第 1110006063 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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