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 109年 7 月 29 日交安字第 1095009684 號函暨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 109 年 7 月 30 日南市交安字第 10909307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露口停讓安全觀念:「汽機車行經路口遇行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汽機車行經路口均應慢看停」,多份留意就少意外發生,保障生命安全!
(圖片來源:交通部)
三、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 不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四、汽機車、慢車及行人共同使用道路,交通部重視各類用路人的安全,除了安全駕駛規定務必遵守之外,同時也宣導各類防禦概念,避免因駕駛疏忽或操作不當,產生遺憾,保障道路各用路人的安全。
(圖片來源:台南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