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實施對象:高級中等學校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教師,以下稱教師)。 (二)補助基準: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財力等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2、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全額補助。 (三)申請原則:教師應確實到考並於完成測驗後,於准考證加蓋主辦單位到考證明章(逾期概不受理)後妥存,以利後續報名費補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