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10學年度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本(111)年3月18日前檢附申請表向人事室提出申請。
二、就讀高中職以上子女請檢附繳費收據證明,國中以下得免檢附繳費收據證明。
三、就讀研究所碩士班以上子女不予補助申請。
四、貴子女係第1次提出申請者請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例如:剛就讀國小一年級者】
五、檢附繳費收據影本,請寫上"與正本相同"並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