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麻豆監理站110年1月8日嘉監麻站字第1100004937號函辦理。
二、 請惠予宣導所屬週知,於租用遊覽車及簽訂租車契約,請依公路總局製發之「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辦理,相關規定請至【公路總局網頁>監理服務>業者資訊>遊覽車>遊覽車租用注意事項】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