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一、 年滿65歲者,每年檢查一次(校園職場無);二、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一次;三、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一次。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本(114)年度為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幼兒園全體職工第三次健康檢查,本校被排定為7/18(五)。
114年度健康檢查依檢查項目不同區分成以下三種類別:
第一類800職安健檢: 不屬第二、三類人員;
第二類3500健檢: 40歲以上(含)編制內正式教師且未兼任行政職務等人員(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第三類4500健檢: 40歲以上(含)編制內正式教師且兼任行政職務等人員(民國7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以上分類人員名冊及檢查類別請參閱附件。
備註1:學校排定健康檢查日,因公差假或是事病假無法参與者請於您預定受檢日前(不含當日)三個工作天告知總務主任通知承攬醫院聯絡窗口,承攬醫院會開立補檢通知單、補檢名單清冊轉交受檢學校業務單位,尚未接受健康檢查之受檢人員持補檢單逕自前往鄰近尚未實施健康檢查之學校參與檢查或自行到得標廠商醫療院所(或其指定之醫療院所)實施,得標廠商商須配合辦理不得另外收費或拒絕,惟受檢人學校核給公假,但課務自理,不給付差旅費。
備註2:勞工對於雇主提供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因此不得拒絕檢查。違反者, 勞工將處3,000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違反第20條第6項、第32條第3項或第34條第2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
罰鍰。 ),因此當日有事的同仁務必提前告知並於事前事後辦理補檢!